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榕政综〔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福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合法权益, 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得法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和市场基础(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我市经济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福州地区,具有影响或可能影响全市乃至辖区以外地区经济社会稳定的各类金融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通报或者抄送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突发事件以及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我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金融突发事件
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