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退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退役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乌海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退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自治区西部“小三角”服务中心的总体目标,为了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教练员向国家和自治区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激励乌海籍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为祖国、为内蒙古和乌海市争光。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其他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乌海市、内蒙古、国家参加自治区综合运动会(乙类项目)、全国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奥运会等比赛获得名次的乌海籍运动员及训练、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
第三条 运动员奖励
(一)在奥运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0万元、22.5万元、15万元、7.5万元、6万元、4.5万元、3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在世界杯、世界锦标赛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三)在亚洲运动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4万元、3.2万元、2.4万元、1.6万元、0.8万元的奖励。
(四)在全国运动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五)在全区综合运动会比赛中,凡获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6万元、0.45万元、0.3万元、0.15万元的奖励。
(六)集体项目运动员的获奖金额与个人项目相同,根据参赛人数人均发放。足球、篮球、排球运动员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金额的30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