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及时组织采购粮食,充实本地库存。
第十三条 立即组织当地加工企业加工生产,并通过指定的骨干供应网点投放市场。供电部门要及时调度供电系统,优先保证粮食加工用电。
第十四条 必要时实施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
第十五条 实行临时市场管制。市政府下令实施必要的行政干预,统一征用社会粮食资源,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六条 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及时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应急救济款,与粮食救济相结合,解决既缺粮又缺钱的群众需求。
第十八条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九条 新闻单位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条 成立乌海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由三区政府、市发改委、经委、商务局(粮食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乌海支行、铁路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供给急缓状况,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