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全面落实粮食工作政府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确保各项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八条 加强对粮食市场的预测和监控,及时发布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控,搜集、分析、判断、预测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及走势,编报本地粮食价格指数,定期向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监控要以群众日常消费的主要品种为主,主要有标一大米、特等面粉;粮食部门要收集和掌握全市各地粮食供求、库存情况和市场粮食价格动态,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全社会粮食资源、流通和消费状况,加强对本地主要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控,并定期向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监控的品种也是标一大米、特等面粉。
第九条 建立全市粮食安全报警制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向市政府报警,由市政府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条 粮食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包括:
(1)警戒状态。粮食价格1至2天内涨幅在20%以上且粮食经营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出现非正常购粮现象。
(2)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4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30%以上且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的30%,消费者争购粮食,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3)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一周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50%以上且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的10%,后续粮源不足,消费者抢购粮食,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4)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100%以上,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短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地区陆续出现粮食脱销。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应急动用储备粮平抑市场。
(一)动用原则。先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需求,由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由市粮食局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