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内政字〔 2005〕10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政字〔2005〕10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内政办字〔2006〕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动模范认定工作由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待遇落实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各有关部门具体负 责办理。
二、纳入我市社会养老体系的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荣誉津贴、低收入补助、困难帮 扶金等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农区居民劳动模范由现居住地所属区财政承担),由同级工 会 代发。驻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荣誉津贴、低收入补助、困难帮扶金 、体检费、休养费等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