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办责任人。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市长批示、交办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秘书主管督办,督查室负责督办;副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和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批示、交办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负责督办。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由相关科(室)负责督办。
三、督办登记。对确定督办的事项,要统一编号,将主要内容、决定时间、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记入《中卫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登记簿》,以备查询和统计 。
四、督办方式。对确定的督办事项,采取一事一督的方法,在决定和批示交办后,当日下达《督办通知》,交由承办单位办理,之后采取电话督办、上门催办、现场检查督办等方式不断督办。
五、督办时效。对确定督办的事项,要严格按照督办时限和要求,认真办理,确保完成。对有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的,一般在办结前1日,由承办单位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和剩余工作量;如期办结后,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办理结果;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要在接到督办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办理情况。对到期未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要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承诺办理完成时限。所有督办的事项办结后,由督办人员按照督办职责分工,认真核实办理结果,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六、逾期督办。对到期未办结的事项要下达《逾期督办通知》,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不断催办、督办,确保完成。
七、督办总结。对督办工作,要一周一小结,一月一通报。每周对办结事项、未办结事项、正在办理事项,进行梳理小结;每月对督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好的前三名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完成差的后三名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八、逾期责任。对逾期未办结的事项,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考核细则》兑现奖罚。
九、建立副市长重点工作督办会制度。原则上每月第一周星期二召开一次副市长重点工作督办会议。按照市长督办副市长的工作机制,对副市长承担的重点工作,由各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每周星期五前按照办理要求将副市长重点项目件数、办结率和办理进度交市政府督查室汇总,在副市长重点工作督办会上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向市级领导、各部门公布,互学互比,互评互促,推进工作。
中卫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考核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推进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严肃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意见》和《中卫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制度》,就市人民政府督办事项的考核制定本细则。
一、坚持“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有奖有罚、奖大于罚”和“多干多得分、少干少得分、干不好扣分”的原则,对列入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范围的工作事项,按照时限要求进行跟踪督查,严格奖罚。
二、凡被市人民政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事项,如期完成的,得该项工作赋分的满分;不能如期完成又无客观原因的,逾期后每发一次逾期督办通知单,减扣0.1分,直至扣完该项工作的赋分为止,当年完不成的扣完全部赋分。
三、对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在目标管理责任书之外的重点工作,按期完成的,可视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每项可给承办单位0.5-1分的奖励;不能如期办结的,每发一次逾期督办通知单,减扣0.1-0.3分。
四、对市人民政府安排在目标管理责任书之外的单项工作,凡按照时限要求如期办结的,办结1件,可视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对承办单位奖励0.2-0.5分;不能如期办结的,每发一次逾期督办通知单,减扣0.1分。
五、对有明确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的事项,到期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在办结时限前1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和剩余工作量及未办结原因,并承诺延期办结的时限,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承诺时限到期后,仍未办结的,按未办结处理。确有特殊原因的事项,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不再督办,该事项不奖不罚。
六、对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事项,承办单位在接到督办通知后,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不能办结,要将办理情况书面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承诺办结时限,确保完成。到期未办结的,按逾期未办结处罚,每发一次逾期督办通知单,可视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减扣0.1-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