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允许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办事结果的;
(三)工作人员离开岗位,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四)违反规定不佩证或不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正的;
(五)其他需要给予诫勉教育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情节轻微的;
(二)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不遵守机关工作制度,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正或改正不彻底的;
(六)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七)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遵守廉政规定,情节轻微的;
(八)利用管理和行政许可权限“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
(九)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效能告诫:
(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而不实行的;
(三)对上级机关效能建设投诉工作机构转交办的投诉件,不认真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投诉人,情节轻微的;
(五)泄露党和国家工作秘密,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七、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由所在机关或监察部门作出。
八、宣布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决定时,作出决定的机关应与被诫勉或告诫的对象谈话,并发给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书。告诫的材料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监督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必要时,对给予效能告诫的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九、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诫勉教育3次以上的,给予效能告诫。
十、被告诫人应在接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对其错误进行深刻反省,并提出改正措施和期限。书面检查经主管领导审查后,送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十一、行政告诫期限为6个月。被告诫人应当在行政告诫期满5日前将改正情况报送本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根据其实际表现,提出是否解除行政告诫的意见,并报任免机关人事部门。经批准同意解除行政告诫的,向被告诫人下达《解除行政告诫通知书》。
十二、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应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告诫。提前解除行政告诫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十三、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不认真改正错误,或工作无明显改进的,可延长其行政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为3至6个月。延长期间仍无明显改进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岗位、降职、辞退等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机关工作人员1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1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1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辞退。
十五、机关工作人员对受到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十六、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卫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了促进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重点工作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决策的权威性,根据《中卫市人民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范围。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副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及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