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全部内容的;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六)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七)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八)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九)按规定应着装执行公务而不着装的;
(十)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让下属单位或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十一)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无人接听的;
(十二)违反自治区党委“三条禁令”的行为;
(十三)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检查采取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法进行;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评议和测评。
五、对政府效能建设十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三天检查一次,每月检查十次,每次随机检查五个单位;对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一天一检查,每天随机抽查五个窗口单位,每个窗口单位随机抽查五件受理事项。
六、机关效能建设投诉的受理程序:
(一)对涉及副处级以上工作人员的投诉,由投诉中心直接办理;
(二)对科级和科级以下及工勤人员的投诉,转由各机关处理并报投诉中心备案;
(三)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转由相关部门处理;
(四)政务大厅对受理的事项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投诉中心、部门内设投诉机构,对在职权范围内的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事项,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特殊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六)对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七)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事项,受理机关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控制事态,对问题的解决作出妥善安排。
七、投诉中心、部门内设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对投诉调查核实的问题,根据责任做出相应处理。
八、对职责范围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抓的不力,屡屡发生投诉事项;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或者纵容包庇,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卫市机关效能建设投诉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卫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行政责任。
九、对全市机关效能建设的监督检查情况,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报导、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中卫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办法
为加强政府机关效能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
公务员法》、《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职责,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其行为尚未达到追究纪律责任而对其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实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在教育的原则。
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未执行首问责任制或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