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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建设十二项制度的通知


  中卫市市级领导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

  为了方便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服务型、亲民型、法治型”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领导接待时间为正常上班期间每天早上8:30至10:30,部门负责人接待时间为正常上班期间每天早上8:00至12:00,接待地点在市政府大楼一楼110室。
  二、市信访局要将每天拟定的信访接访事项事前进行认真分类整理,填写信访接访事项呈送单,提前一天分别呈送当日接访市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三、市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对于群众在接待中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接待领导要当场给予明确的答复,对于一时难以决断的问题,接待领导要提出明确的意见或批示,责任单位必须依法、及时、有效地办理,调查核实后答复信访人。对转办、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信件办理的期限均不得超过7天,各类信访办结率必须达到100%,并以书面材料报送市信访局。
  四、市信访局要建立市级领导、部门负责人接访登记册,详细记录接访情况,要及时将信访件处理结果转呈相关领导,并对调处完毕的信访事项进行汇总存档,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五、市信访局要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处置市级领导接访中出现的缠访、闹访人员,维护好接访秩序。
  六、市级领导、部门负责人无特殊原因应准时参加接访工作,确因事不能参加接访时,应委托其他副职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接访。
  七、为了保证信访接待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市信访局要把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出勤情况列入部门信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要建立每周“非正常上访情况通报制度”,对信访信息不畅、防控措施不到位、排查化解不力而引发越级群体上访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中卫市政府效能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政府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市监察局设立市政府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开通效能建设监督电话(7012218),负责对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举报。
  各部门(单位)也要成立投诉机构,公开监督电话,负责本部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检查的职责:
  (一)对全市各级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窗口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工作效率、工作效果、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或明查暗访;
  (二)负责受理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
  (三)对下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政府效能建设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制度有:
  1、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中卫市市长信箱工作制度;
  3、中卫市市级领导部门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
  4、中卫市政府效能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5、中卫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办法;
  6、中卫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7、中卫市人民政府督查督办考核细则;
  8、中卫市会议制度;
  9、中卫市公务员及其他行政人员素质培训制度;
  10、中卫市公务员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考勤制度;
  11、中卫市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办法;
  12、中卫市信息化办公工作制度;
  13、中卫市政府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
  14、中卫市政务大厅“一站限时”服务制度;
  15、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意见。
  (二)市政府政务大厅设立窗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作风情况,是否按“一站限时”的要求办理当事人申请的事项;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有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不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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