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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关闭污染环境企业落后工艺及设备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关闭污染环境企业落后工艺及设备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150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根据2007年伊犁州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情况,依据《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项目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九条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严重污染大气环境企业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予以关闭:
  一、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两台40立方米高炉(一台于2007年12月31日前关闭,一台于2008年6月30日前关闭)。
  二、新源县同源矿业有限公司30立方米高炉(2008年6月30前关闭)。
  三、昭苏县普照建材有限公司(2007年12月31日前关闭)。
  四、昭苏县亚兵纸业公司(2007年12月31日前关闭)。
  五、新源县丰凡铸造厂(有新源县提出方案限期关闭)。
  六、伊宁市鑫华珍珠岩厂(2007年12月31日前关闭)。
  七、特克斯县双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2月31日前关闭)。
  八、霍城县辖区47家石灰土窑和巩留县永辉石灰窑(由霍城县及巩留县提出方案限期关闭)。
  伊宁市、新源县、特克斯县、昭苏县、霍城县要积极支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确保限期关闭工作如期完成。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法规,加强污染源整治工作,避免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问题发生。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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