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办对用款企业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编制贷款评审报告后报州中小企业贷款审议小组,审议小组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议,形成审议会议纪要。
(三)领导小组对审议小组确认的申请用款企业或单位做最终确定。
(四)由州经营公司将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项目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五)经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确定的贷款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与州经营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州经营公司与用款企业签定《用款协议》,并由公证部门对协议进行公证;由州经营公司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及当地结算经办银行签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结算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用款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借款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股份制企业须提供针对此次用款形成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出具个人还款连带责任承诺函和个人的资产抵押或担保手续;
(五)资金使用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说明书;
(六)同时应出具企业还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担保手续;
(七)近三年内用款企业在各金融机构的详细借贷记录;
(八)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用款企业申请使用贷款时,用款企业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向州财政局、经营公司出具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承诺函。申请使用贷款的用款企业应向州经营公司提供财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经营公司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用款企业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用款期限和条件
第十三条 用款期限视具体项目,一般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借款。
第十四条 申请用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