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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劳动情况表;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单位撤消、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部份,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消、破产、解散,职工重新就业的;
  (四)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五)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第二十八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原单位或职工应自与职工变更、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转移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二)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然保留劳动关系的;
  (四)单位撤消、破产、解散清算期间的。
  第三十条 原单位或职工应当从终止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纳入低保和单位撤消、破产、解散、清算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职工个人帐户转入封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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