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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一)借款人所在单位或借款人提供虚假工资收入、住房证明及虚假文件资料,伪造隐瞒事实的,不按协议约定对贷款实行代扣代缴的;
  (二)连续3个月或累计违约6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经催收无效的;
  (三)借款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本息义务,造成违约事实的;
  (四)贷款挪作他用的;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六)借款人投资失败或者其它法律纠纷影响债务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可能性的;
  (七)借款人失去稳定收入、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违约可能性的;
  (八)其他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事实的。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及贷款担保单位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到期无法清偿剩余贷款,管理中心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以所得价款受偿。
  第三十二条 抵押物或质押物处理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
  (二)支付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有关税款;
  (三)支付抵押拍卖费、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他的费用;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三十三条 贷款合同履行完毕,抵(质)押关系即行解除,管理中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下达解除抵(质)押手续。
  第三十四条 贷款实行管理中心领导授权三级审批制。
  第三十五条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协助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置工作,及时分析了解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原因,确认贷款的风险度。逾期贷款不得超过委托合同中规定的逾期率。同时应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管理中心报送贷款发放与回收情况月报表。
  第三十六条 奎屯市及各县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所在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分中心及各县管理部应认真按本办法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查、发放与回收工作。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之日起30日内,向借款人发送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催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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