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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伊州政办发〔2007〕156号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委托人。各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其所在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奎屯市分中心、各县管理部办理。
  第三条 州直属各县市行政辖区所在单位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房、房改房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承办(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年以上,并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本县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或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或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借款人的配偶、同户共住成员(同户共住成员是指在申请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共住时间1年以上),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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