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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定期向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受托银行应当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代为发放公积金贷款,并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
  第三十七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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