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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五个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条 原单位或职工应当从终止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纳入低保和单位撤消、破产、解散、清算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职工个人帐户转入封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重新复核。受托银行、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提取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
  4.非本县市户口(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封存期满3年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仍未重新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余额。
  1.购、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部分;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四条 自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 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和不拥有购、建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六条 销户提取:
  (一)可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二)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含共同还款人)退休时贷款尚未还清的,只能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相符时,办理提取用以归还贷款的。
  第七条 部分提取:
  (一)只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结转余额;
  (二)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1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与已付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之和不得超出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额;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经核实可按批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上年结转余额用于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第八条 提取程序:
  (一)申请人到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奎屯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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