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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五个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一)无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还贷债务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1年。
  第八条 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贷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不予贷款:
  (一)贷款申请人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二)已进入诉讼等法律程序的债务或尚未进入法律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法律程序认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
  第十条 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未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个人一次性补缴后申请贷款的,不能视作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一次性全额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且累计缴存时间1年以上,视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根据购买房屋的地域不同,购买伊宁市、乌鲁木齐市及内地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可贷最高限额为25万元;购买疆内其他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个人可贷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二)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人双方,借款数额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三)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20%以上的资金证明;购买二手上市交易房、房改房首付款不低于总房价30%以上的资金证明;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总费用40%以上的资金证明。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临近退休年龄职工的贷款年限,以贷款年度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最长清偿债务本息年限。
  第十三条 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三)共同借款人属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辖范围的,应提供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无贷款证明和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建房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和土地出让手续等;
  (五)集资建房应提供单位建房手续、集资建房职工名单和集资数额证明;
  (六)借款人配偶或同户成员共同承担偿还贷款保证;
  (七)职工所在单位对其贷款实行代扣代缴并承担不可撤消全额监督还款责任。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给予答复,需要补充的资料应限期补报。
  第十六条 贷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委托贷款资金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内或上市交易房屋的售房个人帐户。
  第十七条 抵押担保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有价证券质押、也可用本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或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房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贷款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且抵押期限与贷款期限相一致;
  (二)借款人以共有人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用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须办理公证手续;
  (三)住房在抵押期间,借款人有维修和保证房屋完好无损的责任;
  (四)办理房屋抵押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九条 贷款质押:
  (一)贷款质押物为国家债券或定期储蓄存单,经国债发行部门或受托银行确认并办理质押物冻结手续;
  (二)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本息;
  (三)质押期内,出质人对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提前支取,否则管理中心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贷款;
  (四)质押凭证的到期日应大于贷款到期日;
  (五)在质押期间内已载明兑现日期的债券、存单出质的,如在质押期内到期兑现,出质人只能将兑现的价款用于一次性全额清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所在单位对其贷款实行代扣代缴,并承担不可撤消的监督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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