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范围;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完整;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八)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制定和报备;
(十一)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评议考核应当做到日常检查和年度评议考核、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并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相结合。
第九条 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四)现场调查;
(五)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行政执法评议表、聘请执法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六)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应当作为确定评议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通过报纸、网站、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