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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评议考核),是指市、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县(区)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的法制、监察、人事、编办、司法、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并承担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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