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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的通知

  三十四、伊犁州林业局
  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
  三十五、伊犁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6号令)
  三十六、伊犁州旅游局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5号)、《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三十七、伊犁州粮食局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三十八、伊犁州人民防空办公室
  依据:《人民防空法》、《自治区实施人员防空法办法》
  三十九、伊犁州公安局
  依据:《警察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枪支管理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条例》、《自治区禁止大麻毒品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
  四十、伊犁州公安局消防局
  依据:《消防法》、《自治区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47号)
  四十一、伊犁州公安边防局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四十二、伊犁州地税局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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