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应当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评结果应当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评议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
(三)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五)改变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还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情况及配合地方立法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
(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三)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四)依法举行听证;
(五)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六)遵守法定时限;
(七)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八)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