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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可以单独适用下列一种或者同时适用若干种形式予以登载、提供、公布:
  (一)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二)政府网站、网页;
  (三)政府信息咨询热线、服务站点;
  (四)新闻发布会;
  (五)听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旁听;
  (六)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屏幕、公告栏;
  (七)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有效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探索实行免费发放政府公报、政府信息资料;规范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重视利用互联网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公民,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时间等。
  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但是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予以公开或者已经按照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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