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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级行政机关自主确定;但是,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事项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
  (八)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确认、调整、取消;
  (九)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一)重要人事任免。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
  (六)政府集中采购;
  (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九)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重要人事任免;
  (十五)公务员选拔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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