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州政发〔2008〕1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批评建议权,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为根本任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相适应。
第四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坚持主动公开、及时准确、协调一致、公正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实施,社会广泛参与,行政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提供经费、设施、人力等方面的保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各项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推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规划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