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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文件或证明: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拆迁安置补偿已落实的证明;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全部落实的验收认可文件;
  (三)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供水、燃气、排水、道路及其照明等配套设施准予交付使用的证明;
  (四)市园林部门出具的符合绿化标准和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或者同意投入使用的意见;
  (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的证明;
  (六)供电单位出具的生活及管理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证明;
  (七)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设施符合建设方案的证明;
  (八)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依照建设方案要求建设的社区用房和环卫设施已移交的证明;
  (九)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配套设施已建成的证明。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给《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办理交付使用的条件、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的,不得交付使用;市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信息是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年度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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