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保障住宅的整体居住功能和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公安、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规划条件等要求,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交付使用时,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编制住宅项目建设方案。住宅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
(二)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标准;
(三)配套设施建设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四)配套设施的产权界定;
(五)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每期的区域界限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内容、时序。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规划、国土、市政、房产、园林、市容、公安等部门组成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协调办公室,负责指导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工作,研究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相关事宜,制订住宅项目建设方案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