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一级)。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2)在县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在15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20%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10%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二级。)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1%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10%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三级)。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3%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3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5%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2%以上。
4.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四级)。
(二)预案启动条件:凡遇有大灾、特大灾,州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县市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灾由受灾的县市政府启动预案。
(三)预案启动的方式:州级预案由州政府颁布实施。地震灾害由州抗震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洪涝灾害预案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县市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四、应急准备
(一)救援人员的组成: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特大灾害由州政府协调驻伊部队和武警部队(武警支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州卫生局要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驻军及武警在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队车辆、通讯等装备。
(二)救援物资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抢险物资由水利、交通、通信、建设、卫生、经贸委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