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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一级)。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2)在县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在15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20%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10%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二级。)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1%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10%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三级)。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3%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3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5%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2%以上。
  4.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四级)。
  (二)预案启动条件:凡遇有大灾、特大灾,州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县市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灾由受灾的县市政府启动预案。
  (三)预案启动的方式:州级预案由州政府颁布实施。地震灾害由州抗震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洪涝灾害预案由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县市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四、应急准备
  (一)救援人员的组成: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特大灾害由州政府协调驻伊部队和武警部队(武警支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州卫生局要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驻军及武警在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队车辆、通讯等装备。
  (二)救援物资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抢险物资由水利、交通、通信、建设、卫生、经贸委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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