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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救灾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伊犁州直救灾应急预案

  救灾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预案。为了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切实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充分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建立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伊犁州直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综合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确定各部门救灾职能,做到相互配合衔接,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二)预案使用范围。救灾应急预案适用于地震、洪涝、大风、冰雹、雷电、旱灾、滑坡、泥石流、雪灾、低温冷冻、病虫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利、国土等灾害预警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和损失。
  (二)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一)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新政发〔200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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