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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2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七日

  伊犁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核算和监督,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伊州政办〔1999〕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州直统筹为单位,州直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征收、支付、调剂和管理使用。
  第四条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259号令)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月或其它规定方式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统筹年度内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代会、工会的监督,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州直统筹,州直属各县市不再设立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专户,由各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每月26日前将收入户资金上解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对县市支付医疗费用所需资金,由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后报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核拨,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可先拨1个月周转金,从次月起按上月实际发生数核拨。实行医疗保险费的统一征收、统一调剂使用,同时医疗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仍由县市管理。各县市仍按原规定按时向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会计、统计报表,但不得向外界提供县市收支和结余方面的任何数据。
  第七条 各县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在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时,应在当期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达到96%的前提下,向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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