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新增逃废债企业。新增逃废债企业1家扣1分(由金融机构提供)。
15.金融及洗钱案件。确认1例金融及洗钱案件扣1分(由公安部门提供)。
(三)其他指标(5分)
16.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加0.5分(由各县市政府提供)。
17.举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系列宣传活动加0.5分(由人行提供)。
18.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创建活动加1.5分(由农村信用社提供),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1.5分(由人行提供)。
19.当地政府出台协助清收银行不良贷款的措施加1分(由各县市政府提供)。
第八条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
按照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将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划分标准是:
(一)A级为优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良好,金融运行健康平稳,无系统性金融风险,无违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社会信用环境根本改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
(二)B级为合格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含80分)--90分之间,金融外部环境较好,金融秩序较好,金融资产质量较高,社会信用环境有较大程度改善,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
(三)C级为次级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80分之间,金融外部环境一般,社会信用环境有一定程度改善,金融运行存在潜在风险隐患,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一般。
(四)D级为弱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50分(含50分)--65分之间,金融外部环境欠佳,社会信用环境无明显改善,金融运行存在一定风险隐患,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弱化。
(五)E级为劣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50分以下,各项监测评价指标呈进一步下滑趋势,金融外部环境恶劣,金融运行存在系统性风险,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无所作为。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伊犁州直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金融机构上级单位,为金融机构对各县市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依据。对评价结果为A级或B级以上的县市,金融机构应实行信贷倾斜,相应提高该县市的信用等级和授权授信额度,增加信贷投入总量,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优质客户实行利率下浮,促进信贷资金在该县市的有序流入;对评价结果为C级的县市,金融机构应基本保持对该县市现有的信用等级和授权授信额度,信贷投入总量基本不变;对评价结果为D级或E级的县市,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上应采取限制措施,相应降低其信用等级和授权授信额度,减少信贷资金在该县市的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