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州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州长任组长,州宣传、纪检监察、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检察院、法院、公安、海关、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金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和组织协调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协助领导小组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人行要疏导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建立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司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环境建设,增强公平、公正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提高执结率;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积极向金融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督促企业依法守信经营;发展计划、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为金融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诚信教育,引导企业诚信守法;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促其合规经营与公平竞争;各金融机构要以防范风险为立足点,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建设金融生态环境方面的有效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五、建立健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机制
(一)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联席会议由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或成员单位提议经组长同意召开。会议主要研究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工作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解决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辖区经济金融形势,认真落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快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各自联系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事宜,建立综合信息互通制度,实现经济金融政策、经济金融统计数据、辖区经济金融重大情况等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要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同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各县市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全力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