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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合作的协调机制。由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召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座谈会和银企洽谈会,加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银行、企业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协调经济运行中涉及资金融通、金融服务、信用环境、债权维护等方面的问题。金融机构要主动向企业介绍金融改革发展情况、信贷政策、金融新产品等情况,使企业及时了解信贷政策、信贷审批管理程序、新的金融产品等信息;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包括行业情况、企业内部管理等各方面信息,提高企业财务透明度,让金融机构充分了解企业,以增强互信,不断密切银企关系。
  (四)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司法部门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自觉加大对金融机构信贷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金融盗窃抢劫、挪用侵占金融财产、逃废金融债务等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地下钱庄、制贩假币及其他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加大金融案件审判力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使用简易诉讼程序,提高金融维权诉讼案件的执行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同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做好企业破产、改制工作,协助债权银行加大对各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行为公开曝光,进行严厉打击;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保证债权银行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依法落实金融债权。
  (五)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人行要结合辖区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研究制订出台区域性的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贷指导意见,促进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治州中长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行的政策性指导意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州发展战略的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同时,还要继续加大对农业、中小企业、贫困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使有效信贷投入逐年增加。密切关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程,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工作,通过金融改革,健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增强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积极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找准市场定位,突出经营特色,满足社会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需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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