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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1.整合各类信用资源,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工商、税务、司法、海关、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行征集州直企业、个人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将政府各职能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以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纳入人行的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平台。
  2.深入开展创建“和谐伊犁”活动,普及信用知识,不断推动信用评价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学习金融知识,培育和提高信用意识,维护金融权益,共同创建“和谐伊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主动使用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使用,减轻银行柜面压力,有效缓解银行排队现象。在乡村广泛开展“信用户”评定和“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对“信用户”和“信用村镇”的信贷需求给予优先满足;在城市大力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活动,积极建立“小额担保机制+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联动机制。
  3.全力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人行要依托企业征信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通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为金融机构管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提供依据,为企业经济交往提供服务,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供信息平台。
  4.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多渠道、多方位增加信用担保基金,充实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资本金,扩大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范围;通过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能力;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和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
  5.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运作”的要求,规范发展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房产、土地评估等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效率,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建立对涉及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的业务监测体系和中介机构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定期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促其退出市场,逐步提高中介服务的公信力。
  6.推动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探索内外部信用评级结合的有效途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借鉴内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的先进经验,加强协调和宣传,积极开展奎屯市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遵循政府推动、人行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调动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弥补商业银行内部评级的不足,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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