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10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伊犁州直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伊犁,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吸引金融资源特别是信贷资金向伊犁州直有序流入,促使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推动伊犁州直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机构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涉及司法环境、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与银企关系等内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合理配置金融资源的趋势更加明显。一个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决定着该地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能够产生资金聚集的“洼地”效应,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资金流入,满足经济发展对各类资金的需求;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推动经济与金融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综合竞争力;能够不断强化社会诚信意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自治州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进一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加强行政和司法环境建设,努力创建“和谐伊犁”,金融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改善。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州直行政辖区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特别是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理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实现自治州经济金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