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推进隐患治理,促进全社会安全发展。
(一)严格行政许可。各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控制一批本质安全度不高的项目进入我市。凡固定资产投资(不包含土地)在5000万元以下、不进化工园区、未经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未经环保批准立项、未取得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不予批准设立。新开办的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气、供水和提供民爆器材等生产要素。
(二)严格监管执法。一要严格执法。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高危行业要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执法;对屡次违法、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不服安全监管的,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一切行之有效的手段,从严、从快、从重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查处。二要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查处每一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法律文书使用规范,处罚适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方法和备案流程,明确备案工作部门,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三要加强监督。按照“谁执法、谁负责”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岗位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不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单位及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重点加大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事故查处的监督检查、监管力度,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
(三)严肃责任追究。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在隐患排查治理中,对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要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明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和结案批复。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处以上一年收入30%-80%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事故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行为的举报查处力度,做到举报必查、有查必果,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