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价考核程序
重点耗能企业的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和市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县区和市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节能减排办。各县区、市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查评估,并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当年4月份完成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经县区政府、市开发区和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四)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耗能企业,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县区政府、市开发区责令其限期改进。
(五)奖惩办法
市节能减排办和县区政府、市开发区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其新建高能耗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不予备案、核准、审批、转报,不给予申报扶持资金等扶优措施。
四、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建立评价考核社会专家库。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及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工作,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附件:1.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