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连云港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连云港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连云港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 市发改委 市统计局 2008年2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增长质量,实现全市“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目标,根据 《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和《连云港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连政发〔2007〕16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开发区);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计分方法见附件1。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年度目标为准,2008年、2010年考核累计降低率。只要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程序
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市政府委托市节能减排办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区、市开发区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查评估。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市节能减排办形成对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7月底前报经市政府审核,在省公布GDP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后20日内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区政府(含市开发区),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