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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制定完善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危重伤员医疗专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2008年3月底完成)
  3.会同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分期分批完成对全区客运驾驶人、乘务人员及交通民警进行交通事故伤员应急急救常识培训及急救箱包配备工作,提高对交通事故伤员伤情判断和处置能力。(2008年8月底完成)
  (十二)质监部门
  1.组织人员对辖区所有摩托车销售网点销售的摩托车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性能检查,严格对照企业产品目录,对查处的非法拼装、无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的摩托车一律收缴、集中销毁。(2008年3月底完成)
  2.对摩托车销售网点加强监管,定期对摩托车质量性能进行检测,严防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摩托车流入市场。(全年实施)
  (十三)工商部门
  1.严把摩托车销售部门的市场准入门槛,制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对摩托车销售网点的资质、证照等进行严格的检查,严禁非法销售摩托车。(2008年4月底完成)
  2.对拖拉机、摩托车销售环节加强监管,对销售网点出现的违规销售情况进行查处。(全年实施)
  3.加强对辖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修理厂(站)、报废车回收企业等重点场所的排查和检查,严厉查处拼装、改装摩托车销售的违法行为。(全年实施)
  (十四)税务部门
  对拖拉机、摩托车销售网点,销售拖拉机、摩托车不出具发票、合格证等违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全年实施)
  (十五)监察部门
  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全年实施)
  五、考核与评价
  (一)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平安畅通县市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创建活动进行评价,重点考评各县市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一是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二是在评价年度内,本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
  (三)按照评价标准,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评并落实总结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完善创建“平安畅通县市”活动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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