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年检率100%,并保持车辆完好的技术状况;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达30%;运输企业对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逐步完成短途客运车辆GPS等装备的安装;与公安交警部门建立驾驶员GPS定位监控系统资源共享。(2008年12月完成)
7.督促检查客运企业强化县乡道路、山区道路营运班线的管理,对不具备大客车安全运行条件的班线要按规定进行调整,改用中小型客车取代大型客车;严禁客运班车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对不具备客车安全运行条件的班线要坚决予以取消。(全年实施)
(七)建设部门
1.督促加快完善城市交通规划,科学制定各县市道路交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建设,完善城市交通系统。达到交通隔离设施设置规范、合理;行人过街设施设置科学、合理,满足实际需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周边过街设施、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及相关的警告、指示标志设置率为100%。(全年实施)
2.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公交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严禁公交车辆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上城际公路(国道、省道等)超员行驶,城市公共客运港湾式停车点新建率达到100%,改建率达到95%以上,有条件的设置公交车辆停车匝道。(全年实施)
3.对大型建筑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它大中型建筑项目按规范、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严禁停车场改为他用。(全年实施)
4.辖区内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上(双向)平均每公里合理设置交通标志的数量达到8至18块。(2008年8月底完成)
(八)农机部门
1.制定农机车辆,尤其是拖拉机源头管理措施,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把拖拉机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关,从源头上消除拖拉机事故隐患。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全年实施)
2.充分发挥基层农机站在农村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参与乡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乡村道路交通违法行的查纠,尤其是要加大乡村道路上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非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纠。同时,加强乡村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严查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客、酒后驾驶等,严防拖拉机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全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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