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立法评估
规章实施后,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立法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立法评价报告。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评估,按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行政复议工作
1、受理
(1)登记,由专职人员进行受理登记。
(2)办案人应在5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复核,报分管秘书长审批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受理的,办案人应及时制作受理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决定
(1)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应及时进行复议调查,调取证据,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2)办案人应在60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将案件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
若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办案人提出,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批准后可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3、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签发批准后,办案人应在3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取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4、归档
案件办理完毕后,由办案人负责编写结案报告,并整理办案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制作案卷,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核准后归档。
5、统计
按国务院法制办规定,每年二次对本级政府和全市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统计报送,统计报送工作应在报送时限的15日前,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报送。
(三)执法监督工作
1、规范性文件备案
(1)各区县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复核,分管秘书长批准,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2)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承办人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后,承办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核定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
二十五、外事侨务工作要求
(一)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按规定审批或审核因公出国(境)人员及邀请外国(境外)和港、澳人员来访事宜;
(二)组织接待来访的重要外宾以及港、澳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等重要人士;接待来西宁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来访的外国记者;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和对外交往活动;
(三)承办国际交流事务及与港、澳地区的交往事宜;组织(或参与组织)协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承办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工作,指导友好城市交流和其他民间对外交流工作;
(四)负责侨务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引进外资、侨资、技术、人才和开拓国外市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外事侨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指导和促进兴办侨属侨资企业,作好服务工作;
(五)市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审批;
(六)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组团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科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组团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二十六、市政府公开电话工作要求
(一)认真、耐心接听市民来电;
(二)详细记录来电内容、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将市民反映的问题及时交办相关部门或单位,一般事项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四)所受理的事项有处理结果后,要进行详细记录。及时向投诉人回复,同时,询问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
(五)对超过办理时限仍无处理结果的投诉事项,及时与受理部门进行联系、督办,及时给予答复。对部分市民不满意事项,向相关单位或部门下发督办单,对所受理的事项进行二次办理,并将二次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能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