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组织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上企业开展节能审计和制定节能规划,继续对85户重点耗能企业(年耗能10万吨标煤以上)进行挂牌督办,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支持自治区确定的“三百工程”项目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节能技改。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合同能源管理。
4.加快节能监督体系建设。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完善节能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各盟市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必须配备相应人员、设备和资金,尽快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5.切实加强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大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审核工作,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范围,在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环境友好型企业和重点用能企业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一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加强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制定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的激励机制和财政扶持政策,继续抓好清洁生产培训工作。积极落实各项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政策,推动企业开展以共伴生矿和工业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工程建设,在电力、煤炭产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几个粉煤灰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基地。发挥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方面的引导示范作用。
6.狠抓重点工矿领域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管重点是加大国有重点煤矿属地监管力度,全力推行驻矿安全监管(察)员制度。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加快煤矿整合技改工程竣工验收、颁证的进度措施,按照严格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加快对整合技改煤矿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验收和认定,对达标煤矿尽快使其合法安全生产。对无望达标的或无法达标的,或完不成整合技改的,予以淘汰关闭。继续加大对“三非”、“三违”、“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安厅联合行动,对非法盗采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制止非法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2008年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保持在0.16左右。
非煤矿山领域要继续深化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开采行为,坚决关闭淘汰工艺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666户,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力争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40%。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要对新建企业和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安全准入条件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要突出重点,继续深化重点化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加大“三非”、“三违”、“三超”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继续关闭淘汰一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烟花爆竹企业。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力争年内有20%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危化品登记工作,力争在2008年完成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的登记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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