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要加强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作的指导,年内编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2008-2010年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计划》。到2008年底,培育10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户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60户自治区级技术中心。自治区100户重点企业普遍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形成一批接近国际水平或国内一流水平的企业、行业或区域研发基地。研究开发经费占全年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新产品销售率达到28%以上,申请并受理专利达到400件以上。
3.继续培育一批名牌产品。着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创品牌活动,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2008-2010年名牌培育计划》。2008年继续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自主知名品牌培育。加强名优产品和企业的宣传,不断提升我区名牌产品的美誉度和影响力。2008年力争我区中国驰名商标达到30个、中国名牌产品达到20个。
(五)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突出抓好节能减排。
1.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建立符合国家要求和我区实际的节能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严格的问责制。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盟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继续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和“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将《
节约能源法》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中,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的现象。
2.继续淘汰落后产能。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节能降耗的突破口,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继续退出一批资源、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落后产能。2008年,计划关闭淘汰小火电机组42.4万千瓦、小煤矿600万吨、小水泥120万吨、小有色4万吨、电石60万吨、铁合金20万吨。要继续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制,下达《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书》,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确认,并予以公示。进一步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补偿机制,做好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对铁合金、电石继续实行限量生产,年内产量分别控制在300万吨和500万吨;对产品单耗过高和严重浪费能源的企业,不予分配限量配额;对完成限量配额的企业,停止供电;对1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机组(除综合利用机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期和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外)一律限制上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的规定,对超过耗能限额的产品加价处罚;严格落实国家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分别执行差别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