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内政发〔2008〕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按照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生产总值增长15%,财政收入增长2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12%,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0%,城镇新增就业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低于全国平均涨幅。实现上述目标,关键是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我区重要讲话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三化”进程,大力推动改革开放、科技进步和生态文明建设,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中央关于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任务,在优化投资结构、控制“两高”行业扩张和抑制物价过快上涨等方面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一)继续优化固定资产投资结构。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按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八个必须”条件,严格履行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强化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基本方针,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社会事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改善民生、加强薄弱环节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生态、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从严控制楼堂馆所项目。
(二)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扩张。从严限制新上“两高”行业扩能项目,坚决防止区外落后产能和污染严重项目向我区转移。加强在建项目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合规项目公告制度。促进“两高”行业优胜劣汰,鼓励重组兼并,限制扩大产能,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