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按本办法实施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补缴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缴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补缴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缴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缴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缴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七条 以上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通过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第八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统筹安排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
符合条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纳入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第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第十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2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下同),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