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各级安监部门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申请参加资格考试应具备相应条件,其报名、考试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执业。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四条 省安监局每年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
检查和考核时,可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征求被评价企业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三)安全评价业绩: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3项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1项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其安全评价人员每年度应参与完成不少于1个大中型企业的安全评价(其中应完成1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新批准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或新登记资格的安全评价人员业绩考核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五)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六)企业对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
(七)遵纪守法情况;
(八)档案资料管理;
(九)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省安监局的检查和考核,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和考核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拖延检查和考核。具体考核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