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经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批准后10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安全评价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或重新申请评价资质。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五)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人员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后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的新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省安监局定期受理新资质的申请和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申请即时受理。
第十九条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