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经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后,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省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批准后10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安全评价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或重新申请评价资质。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五)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人员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后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的新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省安监局定期受理新资质的申请和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评价机构名称、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申请即时受理。

  第十九条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