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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四)工作设施、设备目录;

  (五)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

  4.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5.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6.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7.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材料复印件;

  8.安全评价机构为安全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证明;

  9.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第九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并且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申请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技术专家简历和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4.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5.与获得资质时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

  6.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7.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决定程序分为咨询阶段和受理阶段;

  咨询阶段包括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受理阶段包括受理申请和审查决定。

  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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