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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占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规定比例;

  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应不少于2名;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基础专业专职评价人员的界定参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同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安全评价机构为安全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证明(事业单位的也可出具住房公积金具体的证明材料);

  (九)安全评价机构应设立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且其学历专业应与申报的业务范围的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相一致,具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高级工程师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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