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城市社区卫生经济政策
(十四)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市、辖市(区)要安排经费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配套建设和人员培训,切实改善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2007年开始,对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直接面向群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2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照城市常住人口扣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对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进行补助,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并逐年增加补助标准,到2010年达到人均不低于20元的标准。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院要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由市卫生、财政部门制定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下拔补助经费。
(十五)认真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方便群众就医。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比二、三级医院降低15%、25%以上。慢性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医药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其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
(十六)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按照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有关规定,继续落实《收费许可证》管理、价格公示和收费结算清单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行为。个性化服务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服务时间、次数或服务人数收取费用;不列入国家统一规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之内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自主定价,报所在地辖市(区)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社区医疗机构要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实行医药价格远程联网,及时获取医药价格信息。
(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构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七、努力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