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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参训“双语”教师培训期间教学实习的经费安排。参训“双语”教师培训期间教学实习经费由培训院校从自治区财政划拨的培训专项经费中支付,支付标准:异地实习人员每人实习费用1300元(其中含实习费、住宿费、资料费)、同地实习人员每人实习费用1000元(不解决住宿),此费用直接拨付当地教育部门,确保专款专用,足额用于实习学校安排“双语”教师实习;另外培训院校需给每位实习教师发放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补助费100元,实习教师实习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各培训院校要按照标准拨付实习经费,实习基地教育部门和实习学校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管好、用好专项经费,保证实习工作正常进行。
  (三)参训“双语”教师培训期间教学实习的基本要求。各培训院校要指定专门的实习带队教师,从严实习纪律,有计划地组织学员在实习学校跟班听课,并将“听课、评课、说课、讲课”引进教学实践活动之中,切实提高参训“双语”教师的汉语水平和专业水平,从而达到强化汉语授课能力的目标。各实习学校要积极加强对“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的管理,要指定一名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实习工作,并充分调动所在学校教学资源优势,动员全校师生员工为“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创造条件。实习教师实际上课时间不少于20课时。
  (四)参训“双语”教师完成培训任务后教学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参加自治区级、国家级“双语”教师培训返回原籍的教师,是推进“双语”教学的宝贵人力资源和中坚力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后教学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统一调配,统筹安排,将受训后的“双语”教师妥善安置到“双语”教学岗位或汉语言学校实习,使区域内“双语”教师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要建立有效的“双语”教师培训监督机制和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双语”教师的培训和使用情况,切实做到把受训“双语”教师的安置情况纳入各地教育部门政绩考核之中。
  三、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取得实效
  (一)层层建立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教学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牵涉面广,因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协调指导、统筹落实培训实习任务,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有关培训实习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检查督促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培训院校落实任务,确保培训实习工作顺利开展。培训院校、实习学校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双语”教师实习管理机构,并抽调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教学和管理业务水平高的实习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具体管理和指导参训“双语”教师的教学实习,为“双语”教师取得优良的教学实践成绩奠定基础。
  (二)全面落实自治区参训“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的管理责任。承担任务的自治区培训院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参训“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并根据“双语”教师的特点和不同专业学科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实习方案,还要建立完善的实习信息反馈、实习检查、实习考核和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实习全过程、各环节的动态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培训实习质量。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实习基地、培训院校、实习学校的管理责任,明确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责任,逐步建立起对自治区“双语”教师教学实习工作的检查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教学实习工作步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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